2016年8月,工程GMG联盟包括李某借支的借款12万元 。
工程完工后 ,预先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工程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借款情况,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预先工程款 ,
2018年 ,工程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借款双方发生矛盾 。预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GMG联盟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借款
预先罗枥
预先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预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包括此12万元 。
期间,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维持原判。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最终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遂起诉到法院。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2016年五六月份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遂起诉到法院。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管某向李某“借款” 。2017年1月18日 ,
后因施工过程中,